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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金政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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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3-04-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淄博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打造高质量人才队伍

1.“一事一议”引才计划。围绕“四强”产业和新经济发展需求,重点引进一批顶尖创业人才及团队,市级财政对人才所带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对其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按个人薪酬的10%—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薪酬补贴奖励。对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解决关键“卡脖子”技术、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特殊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2.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对新培育和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市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 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以上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三年内逐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20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产业领军人才精育计划。实施新一轮“淄博英才计划”,聚焦“四强”产业和新经济,每年评选20名左右科技创新人才,其中本土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设立引才活动专项资金,分产业、分领域每年分别组织2—3场专题招才引智活动,按需对接引进人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企业管理人才培强计划。按照《淄博市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纲要(2016—2025年)》,分层次、分行业组织企业负责人赴国内外高校进行精准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和管理人才,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沪深京及海外上市企业全职引进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根据从业年限和企业经营增长情况,市级财政按年薪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创业人才遴选计划。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整合现有市级各类创业人才团队和资金,设立淄博创业大赛,每年分赛道评选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企业10个左右、创业项目10个左右,海外及留学人才回国创业企业15个左右、创业项目5个左右,大学生创业企业30个左右、创业项目10个左右,对入选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20万、30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入选创业项目进行跟踪培养,项目1年内在我市落地的,按创业企业标准给予支持。各赛道进入决赛的人才及团队,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金支持。市人才发展基金对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创业企业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7.青年菁英托举计划。在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明确一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二主持人。每两年遴选50名左右全职在我市从事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的40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青年人才,市级财政每年给予个人科研补助经费3万元,稳定支持5年,授予“淄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称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加大与名院、名校合作力度,实施青年名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每年各评选5名在省内外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市级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8.“产业之星”储备计划。遴选一批能带领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的“新锐”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在两年培养期内,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专业技术人才支持计划。推进我市分层级、分类别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推动高等院校自主评聘。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评审。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名医、名师引进计划,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新培养、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名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10.技能人才提质计划。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和新培养的省级及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企业新引进新培养的技师、高级技师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年对每家企业职工累计最高支持5万元。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有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经评估后,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最高8万元支持。对承办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办赛单位,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获奖选手,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11.国际化人才汇智计划。每年评选5个以上外国高端专家,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评选10个以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外籍人才在淄创新创业,外籍人才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陶瓷琉璃人才专项计划。选树一批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动群众致富、带强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大师工作室”,市级财政参照技师工作站标准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

二、激励青年人才来淄留淄

13.加快硕博人才储备。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市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按照以上标准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比例承担;对区县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各区县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支持。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培养引进毕业五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二十万大学生集聚行动。力争用五年时间,全市新引进大学生突破二十万人。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生、学士本科生,每月分别发放5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高职、中职和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按照学士本科生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吸引市外高校大学生来淄体验。为市内外高校在校大专以上大学生办理“淄博大学生卡”电子通证,在淄期间可享受全市部分收费旅游景区免门票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等政策,市外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实习、游玩、访友、探亲等活动时,可享受在我市青年驿站每年4次、每次5天的半价入住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团市委、市财政局)扩大大学生实习实训规模,给予参加“大学生实习计划”及实训活动的大学生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贴,对非淄博籍大学生统筹安排住宿,对市外大学生每人提供500元交通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团市委)

16.实施“金种子”支持计划。根据市属及以下企业未来一段时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从本科以上高校中提前遴选一批有意来淄创新创业的优秀在校生,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信用合同”,给予一定学费补助,意向用人单位负责“金种子”学生的实习及实习期间生活补贴。对毕业后全职到意向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属的市级或区县财政,按学费补助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鼓励企校联合育才留才。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人,市级财政按照高级工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中级工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与各类院校实行联合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对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市级财政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加大高校荐才留才奖励。在市外高校设立“高校引才奖”,对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人才合作、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市外重点高校,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每所高校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驻淄高校留淄奖”,以各驻淄院校(技工院校)近2年毕业生平均留淄率为基数,分别确定各院校留淄目标值,每增加2个百分点,按照增量生均大专生和学士本科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每人1000元、2000元、4000元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驻淄高校学生就业部门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激励人才长期留淄。对目前在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以上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发放长期留淄荣誉卡,享受市内部分收费景区优惠、合作医院和体检机构优惠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方式

20.加大用人主体支持力度。通过我市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用人单位3万元支持。对企业自主申报或全职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企业负责人最高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5名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企业培养和从市外全职引进,以及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人才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激发重点企业引才活力。从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领域,每年确定5个左右“链主”企业或引才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个“淄博英才计划”配额,2年内有效,由企业自主确定支持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考察认定直接确定为“淄博英才计划”人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申报泰山系列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人选,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时不占申报单位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2.重奖引才伯乐。对为我市引进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机构和个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在职人员除外),每引进1人(团队)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推荐人选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每推荐1名符合条件人选,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成功入选后再给予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挥“以才引才”资源优势,聘请10—15名国内外高端人才担任“淄博引才大使”,三年为一个聘期,根据引才成效,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引才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3.鼓励亲情引才。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回淄创业的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淄博籍毕业生家庭,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发展人才资源服务产业。促进人力资源机构集聚和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设立引才工作站,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根据工作站成效评估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完善人才返淄安置。对毕业5年内或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本人、配偶或父母户口为淄博并申请返淄的,按照“同级对口、双向选择、服从调剂”原则,经考察择优安置到我市事业单位,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开通重点品牌活动引才“直通车”。打造高端人才淄博行、“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系列品牌活动。对纳入品牌活动对接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淄博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实施“银发人才余晖行动”。发挥退休人员资源优势,对于市级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开展的服务基层活动,市级财政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补助标准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28.激励市外人才参与技术攻坚。对企业从市内外高校院所新选聘的“科技副总”,市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每年全市评选50名左右优秀“科技副总”,市级财政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优秀人才对我市产业和企业关键技术需求“揭榜挂帅”,视技术攻坚成效和经济发展效益,经评估,最高按揭榜金额的3%给予放榜单位后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9.完善全市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淄博人才分类评价体系。调整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新增D类、E类人才分类,由相关行业设置标准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突出的人才享受有关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创新企业“中间人才”自主评价。分产业每两年评选100家生产经营良好、科研投入大的企业,将人才评价自主权下放企业,根据企业对人才紧缺程度、薪酬待遇等情况,每家企业确定3名左右不符合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条件,但全职在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经营管理、技能操作等关键岗位的急需人才,市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支持,连续支持2年,并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享受有关服务事项。“中间人才”可参与企业滚动评价,根据企业评价情况,市级财政进行多轮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1.设立人才专项事业编。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项事业编制。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同级就近就优”原则对口安置,可使用专项事业编,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2.设置人才特设岗位。在我市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在我市卫生等镇基层事业单位增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基层人员队伍结构优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3.优化高层次人才“双落户”。对我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新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下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双落户”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合同期满后,意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择优引进到相关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4.深化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改革。每年组织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招引活动,适时发布急需紧缺专业(或岗位)目录,给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采取面试、专业测试或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招聘。对进入省“优选计划”面试环节且达到一定分值,未最终入选的考生,与我市事业单位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直接考察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

35.创新用人单位人才资金制度。在市级财政补贴、经费自理类事业单位以及市属高校设置“人才项目资金”,按年度业务收入或事业收入的1.5%提取,专门用于自主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单位人才资金实际支出超出1.5%的部分,市级财政给予40%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区县属事业单位按照以上标准,由各区县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打造高能级人才平台载体

36.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投资促进局)

37.壮大平台集聚功能。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市级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建站补贴;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再给予25万元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后,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省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重点产业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确定3家左右作用突出的,市级财政每家给予5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建设淄博海创英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8.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优秀众创空间50家。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加大“人才飞地”建设。对我市企业在外设立的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孵化器等人才飞地,根据为我市成果转化、技术攻坚、人才引进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3—5家飞地,市级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优秀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0.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为我市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数量,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新获评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的,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实训人数、实训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3—5家企业实训基地,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1.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2.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专利权人),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构建一流人才发展生态

43.加大重点区域支持。按照市委、市政府支持博山区、周村区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要求,对需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的人才政策,调整为市级财政承担70%,博山区、周村区财政承担30%,政策实行期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4.健全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发挥市人才发展基金作用,加大对我市市级以上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入力度,对重点人才项目的投入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设立科技研发贷,完善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政策,吸引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研发贷年度余额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5.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支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才提供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享受两次,按照贷款利率不超过市场报价利率加0.5个百分点,第一次全额贴息,第二次给予50%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6.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市、区县分级建设产权型、租赁型人才公寓。支持用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人才公寓,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筹建计划的项目,根据承担的筹建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加分。新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可租赁或购买我市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对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的人才,在新购其他商品房时,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大专生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再给予1万元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大专生的认定标准、财政列支渠道同本文件第13、14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7.建立人才荣誉制度。选树“淄博杰出人才”,表扬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活动,每批3—5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48.开通子女择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以在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参加报名和招生录取,也可根据考生成绩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达到非指标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意向学校就读;参加高考的可提供升学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9.完善人才工作协调运行。成立市委招才引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抽调,实行定期集中办公,全力推进全市招才引智工作。完善人才工作机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人才工作任务较重的用人单位相关科室加挂人才科牌子。(责任单位:市委编办)改进对区县和市直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一体化考核,区县和市直部门从市外引进1名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视同完成最高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投资促进局)

50.落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在顶尖急需人才引进、人才评审、创新试点、招才引智等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落实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抓好政策落地。本文件自2022年7月26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对人才政策进行更新完善,其中对中央、省属驻淄事业单位、市属以外驻淄高校支持另行规定。对于文件实行前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本文件认定标准的2022年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中级工和高级工以及预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毕业生、大专生、学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本文件相关支持政策。文件中市级各类人才支持资金不重复享受。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政策内容未在此文件中列明的,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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